12月1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規劃選址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視,提早規劃、合理布局、明確廠址,切實保障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有序建設。
《通知》要求,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會同相關部門,于2018年底前編制完成省級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中長期專項規劃。其中,專項規劃須列明2020年前計劃開工建設的具體項目,逐項明確建設規模、建設地點、建成時間、處理能力等;同時,還應提出2030年前擬建垃圾焚燒廠目標名單,包括建設規模、建設地點等內容,納入新一版城市總體規劃。
選址時間方面《通知》明確,超前謀劃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選址,盡量遠離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并嚴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要求,設定防護距離,明確四至邊界,合理安排周邊項目建設時序,不得因周邊項目建設影響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選址落地。同時,探索跨地市、跨省域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建設,實現一定區域內共建共享。要求,納入專項規劃并擬于2020年前開工建設的具體項目,應在2018年前完成項目選址,明確建設地點;納入專項規劃并擬于2021~2030年開工建設的項目,應至少提前3年完成項目選址工作。
對納入專項規劃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通知》要求,有關部門應依據投資管理相關規定,加快組織項目審批或核準等前期手續。定期實施評估考核和專項規劃調整,未按規定時限完成選址或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應及時調整出專項規劃;將已完成選址的新布局項目,列入專項規劃。
為保障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規劃選址工作順利開展,《通知》要求,有關單位將建立健全有利于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規劃選址的工作機制。各地區、有關部門要對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規劃選址工作給予政策支持。省級相關部門應進一步規范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增強專項規劃實施和執行的約束力,項目選址確定后,禁止擅自改變用途,嚴格控制周邊土地開發利用。